近日,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要求,延邊州財政局采購辦采取多項措施,全面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為我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提供了保障。
一是全力做好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工商注冊地省級分網已完成名錄登記的,提出申請即可開通州本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的相關操作權限,開展政府采購業務。
二是嚴格依法規范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根據采購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委托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包括制定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政府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文本、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協助和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要對采購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核,對采購人在采購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隱性指定品牌及供應商等傾向性問題,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要求的,及時與采購人溝通,予以糾正。采購文件應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三是切實加強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要求采購人、供應商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在政府采購活動結束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各級財政部門要對代理本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結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購網公布。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做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情況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相關要求,將失信行為信息上傳至中國政府采購網,信息全國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