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適用的兩種情形
一是不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的政府采購工程;
二是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但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
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辦法》的規定進行采購。
2.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3.工程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