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一起因學生摔傷而發生的案件,法院判決學校與劉某共同賠償張某9萬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訴,原、被告所在的中學在收到法院關于加強教學管理和安全教育的司法建議后表示通過此案學校一定吸取教訓,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和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張某與劉某是初中鄰班同學,兩班在操場合上體育課時,教師白某因故未在教學現場進行教學和指導。張某見同學們在練習跳高,于是也加入了跳高行列,當張某起跳后,劉某出于開玩笑的心理,將地上鋪設的海綿護墊撤走,致使張某的背部直接觸地受傷。經醫生檢查,張某腰部L2、3左側橫突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張某與學校以及劉某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學校與劉某的監護人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9萬余元。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張某跳高時突然將防護墊抽走導致張某受傷,劉某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在上課期間對劉某和張某均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法院酌定由學校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劉某的法定監護人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判決二被告共計賠償張某經濟損失共計90,774.31元。
【法官說法】
學校與直接侵權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付桂琴:由于劉某未滿16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因此劉某的父母應當對張某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體育教師在上課期間未在教學現場,未能對張某和劉某盡到教育、管理的義務,致使被告造成原告傷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劉某和學校的過錯,法院酌定由學校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劉某的法定監護人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