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世界男性平均身高排名中,韓國排第18位,平均身高1.74米;日本第29位,平均身高1.707米;中國男性排名第32位,1.697米。7歲到17歲的中國男孩平均身高比日本同齡男孩矮2.54厘米。從事基礎教育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吳正憲3月6日列舉上述數據并呼吁,盡快建立針對校園學生意外傷害的安全保護法規,激發學校讓孩子們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熱情,確保學生增強體質。
吳正憲的提案道出了中小學體育教育的困惑:一方面,不少家長片面認為運動鍛煉容易造成運動傷害,還不如不鍛煉更安全些;考上重點小學、重點中學和重點大學才是孩子最重要的目標,體育鍛煉可以忽略。另一方面,學校為了減少麻煩避免責任,索性砍掉了單杠、雙杠、跳箱之類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項目。更有甚者,一些學校還規定,即使課間,孩子們也不能到處亂跑亂跳,只能規規矩矩地坐著或是走著。不難想像,這種"圈養"式的體育教育,孩子們的鍛煉時間將會嚴重不足,體質也會不斷下降,而這,無疑與"增強學生體質"的教育初衷背道而馳。
實際上,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出臺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在有些情況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其中與學校體育活動密切相關兩種情況為"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以及"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不過,學生、家長和社會輿論已經形成了校方必須為學生參加任何學校體育活動的意外傷害負責的觀念。近些年來,學校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糾紛有增無減。無論學校有無過錯,一旦學生在上體育課或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意外傷害,往往都面臨著少則十幾萬元多則上百萬元的索賠。由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僅僅是教育部的規章,其法律層級很低,雖然對法院在判決學校體育傷害糾紛案件時起到了一定引導作用,但在社會層面,其影響依然有限。
反觀國外,日本、美國等體育法規較為完善的國家,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發生學校體育傷害事件后,以學校有過錯作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依據。同時,為避免學校和體育教師因懼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風險而不組織體育活動,又將學校和體育教師的有責任賠償以國家賠償的形式體現。
因此,加大立法進度,從法律層面劃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責任方顯得迫在眉睫。要以教育法、體育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骨干,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基礎,構建結構合理、層次銜接有序的學校體育法規體系和與之相適應的學校體育執法監督及法律服務體系,做好學校體育法制工作的立法、執法、監督與救濟、普及工作,以此完全消除學校和體育教師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