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財政局、市教委向社會公布了14類政府購買教育服務項目,依托社會力量專業優勢,提升優質教育資源服務保障能力。(天津日報)
政府購買服務是撬動政府改革的一個新支點,同時又是吹向公共服務和管理領域的清新之風。在國家的力推之下,政府購買服務正從當前雨后春筍般的地方探索,轉變為全國性的公共政策、公共服務的重要支柱。
所謂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教育是公共產品,承擔向社會公眾提供教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責任是政府義不容辭的,但政府不一定是教育公共產品的生產者。目前教育發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多元的、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與政府供給優質教育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政府受國家財力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只能向社會公眾提供基本的、普惠性的教育服務。那么政府如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公平、多元、優質、個性化的教育需求呢?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教育服務就是一個很好的出路。
推進力度不斷加大
早在201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
20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正式施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掇k法》規定基本公共服務如勞動就業、公共教育等5大類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指出“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2016年2月,教育部《2016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點》提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后補助等方式,鼓勵企業和社會機構根據教育教學改革方向和師生教學需求,開發一批專業化教學應用工具軟件,并通過教育資源平臺提供資源服務,推廣普及應用。
2016年6月,國務院決定成立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是“統籌協調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要政策措施”等等。領導小組組長是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副組長是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足以見得這項工作的重要性。
購買教育服務逐漸落地生根 市場仍需完善
隨著近年來我國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不斷地推進,購買教育服務已在很多地區落地生根。比如在剛剛過去的2016年,深圳正式出臺《深圳市公辦中小學購買教育服務實施辦法》,全面實施中小學購買教育服務工作;湖南省財政廳將省本級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將大幅拓寬,普惠性學前教育等293項服務事項,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上海市政府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和規模,分級實施購買項目目錄管理,推廣憑單式購買。
數據顯示,2015年,合肥市市本級購買公共服務110項,總價2.92億元;蘭州市市級財政投入4.5億元用于政府購買服務;2014年安徽省確定項目建設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模式以來,數年間,全省共投入47億元用于中小學信息化建設。
雖然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體量巨大,但我們需要看到,目前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教育服務市場。一個完善的教育市場,首先要有提供教育服務的生產者;其次,生產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最后,存在市場主體性,包括生產者、消費者和市場本身所具有的主體性。從這個意義而言,各地的教育市場還有待完善。
我國教育中介組織的數量較少,規模較小,發育程度較低,還沒有形成專業的教育服務的“生產者市場”,缺乏足夠的談判能力和服務產品的提供水平。一些教育中介組織的發展過于依賴政府的扶持,離不開公立學校的“母體”,其自身發展缺乏來自內在和外在的發展動力。
曾有調研結果顯示,盡管許多購買服務項目已經做到了在門戶網站公開發布招投標信息,但由于目前教育專業組織數量較少,有的項目會出現只有一家機構參與競標,或者項目直接采用邀標方式進行,致使大多數的購買教育服務都屬于非競爭性的購買模式,只有少數項目實施了競爭性購買模式。
另外,供給滯后于需求也是較為明顯的問題,購買內容亟待明確。目前政府購買教育服務已涉及的范圍包括教育基本公共服務、教育管理性服務、教育評估性服務、教學輔助性服務、教育培訓服務、教育技術性服務等等。各地政府盡管都在積極拓寬購買教育服務的范圍和內容,但僅僅限于一些常規性、事務性、輔助性、臨時性的工作,主要是幫助政府部門處理一些咨詢參謀、評審評估、檢查調研等工作,只是對政府日常管理力量不足的一個補充,仍然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延伸。
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產品的種類和數量落后于教育發展水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教育公共服務的規模小、覆蓋面不夠不廣,教育公共服務產品供給數量和質量離人民群眾對教育優質化、多樣性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此外,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監督和評估機制也亟待健全。雖然各地在開展購買服務中都會注重項目績效評估,普遍開展專項評估,初步探索建立起多方參與的項目監管模式。但是,目前從總體情況看,服務過程的監督和事后的評估機制還很不完善,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監督主體權職不清,監督不力,缺乏專門機構對其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進行有效監管,沒有形成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制,過程監督和績效評估比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