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主任,新法通過后,這學校怎么轉啊。”12月30日在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和云南工商學院主辦的民辦教育發展戰略論壇的間歇,一位民辦教育舉辦者攔住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原主任盧干奇,滿臉疑惑。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新法)下,學校是轉為營利性好還是非營利性好?這是她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20年前剛辦學拿地時,出讓與劃撥的方式相差10萬元,她選擇了劃撥的方式拿到這塊教育用地。按照新法,如果學校要轉為營利性,或將補繳土地出讓金。以現在的土地價格來計算,這將是一筆巨額的資金。選擇非營利性她同樣糾結,學校目前負債幾億,建校招生擴大辦學規模。一旦選擇了非營利,建成的校舍等資產將不再屬于舉辦者,負下的債務誰來買單尚不清楚,補償方案還未出臺。“現在就不敢選。”她陷入兩難。
兩難的不止她一人。這次修法受影響較大的恐怕就是這些已經辦學幾十年,辦學規模大,擁有土地、校舍等重資產的舉辦者。諸多細則未明確前,這些舉辦者不只是陷入選擇的糾結,更是陷入失去的恐慌中。
盧干奇在論壇發言上認為,再爭議已成文的法律條文沒有太大意義了,重點應該是研究如何實施好新法。這也是讓舉辦者免于糾結與恐慌之所在。重任落在了地方。根據新法,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補償方案和獎勵,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費繳納標準等細則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制定。
修法后,地方細則的盡快出臺成為了眾人的期盼。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將持續糾結
12月30日下午,浙江大學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吳華在論壇上發言認為,新法的實施究竟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需要五年的觀察。這五年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將持續糾結中,細則的不確定隱含著諸多的變數。
他分析,修法后,民辦教育的發展出現了新的格局。除捐贈以外,民間資金將不太會再投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此前相關法規的制定是希望更多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但修法后確定的營利與非營利的制度框架下,投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投資者的投資邏輯不符。
投資者是否會轉而投資營利性民辦學校?吳華的態度是保留的。“目前對于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語焉不詳,對于現在要支付的巨額轉設成本,目前還沒有方案出來。”他認為,轉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后,稅收至少上升到總收入的10%以上,這會侵蝕到一大部分民辦學校的結余。
選擇營利性所面臨的問題還不止辦學成本的上升。吳華舉了其中一個例子,選擇營利性后,學校的名稱核準上必須加上“有限公司”四個字。這意味著學生的成績單、畢業證上都將打上這四個字。毫無疑問,一旦如此,學生的競爭力、學校的口碑都將直線下降,“營利性的高校和高中,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分類管理在學歷教育上就是失敗的。”
學生的學籍問題是此前三次審議期間轉為營利性后爭論的另一問題。學校名稱和學生的學籍問題都是有賴于教育部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做出的全國性的細則規定才能解決。
他預判,受制于種種因素,不能對新法實施后吸引民間資金舉辦新的學歷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抱有過高期望。
幾何投資合伙人錢鵬飛在分享中坦承,修法后,資本的投向現在仍然是看地方的落地政策。此前即便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以采用協議控制、服務轉讓的方式運作上市,但目前的狀態下,這種方式充滿不確定性,資本的態度更為審慎。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的判斷同樣如此,他觀察新法更加強調監管,此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采用這種類VIE架構,把資金合法轉移走的方式如今很難再行得通了。
與市場和政策的博弈
新法對學歷教育下的民辦學校,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未來的發展及走向,影響極大。盡管有種種不確定性,吳華認為修法改變了民辦教育的治理模式,這為地方提供了很大的機會與空間。
新法下,地方擁有諸多自主權。比如在學費的制定上,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決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同時,非營利性學校的補償方案和獎勵方案、營利性學校的稅費繳納標準也由地方來定。
從此前各地的實際來看,地方制定收費辦法往往有三種,一種是學校自主定價。吳華表示這是最優的一種方式,還有一種是政府設定一個上限標準。最差的是一校一議,成本議價,由物價局確定收費標準。“這導致了大量的職務腐敗。”
僅一個定價方式,地方就可以對當地民辦學校的發展產生最為直接的影響。補償方案的制定則幾乎關乎一些民辦學校的生死存亡。對地方而言,這也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吳華認為,這些挑戰也正是地方的機遇所在,地方可以提供一系列政策扶持,使得整個民辦教育發展形成一個競爭格局,從而催生出民辦教育的創新發展模式。
修法后的民辦教育,在吳華看來是與市場和政策的博弈,制度、市場和激勵都在變,但社會需求未變。地方的創新空間在于做好兩點,留住現有的民辦學校,吸引新增的投資。最為有效的辦法就是降低辦學成本。他認為,全面深化面向市場取向的變革是地方民辦教育未來發展的發力點。
地方經驗復制難
修法前,溫州和廣州兩地的探索經驗就被拿出討論多次。據財新網此前報道,分類管理前,溫州市為當地民辦學校設立“民辦事業單位”的分類,以突破民辦學校過去被歸屬于“非企業法人”的屬性約束。經調整后,“民辦事業單位”的溫州民辦學校出資資產為舉辦者所有,每年若有辦學結余,學校還可按“出資人累積出資額為基數的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作為上限,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獎勵出資人。
廣東省是全國范圍內唯一一個在地方立法層面保障民辦學校產權和舉辦權的省份。廣東省的民辦學校出資人的合理回報可被計入出資額,還可根據質量綜合評級獲取營利空間。即使在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校長也可獲得股權鼓勵。不過即便如此,廣東當代民辦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長張鐵明也對媒體坦言,對廣東是否能在短期內出臺全省性的地方細則并不樂觀,廣東省民辦教育規模大、歷史長,各方面的情況很復雜。
對后續細則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李春光幾乎不報希望,他認為地方財政無力支撐。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即使有補償和獎勵,金額也不可能是對價的。溫州模式無法復制,不少民辦教育界人士感慨,學歷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轉設對地方財力有很大依賴??梢灶A見的是,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也必將反映在民辦教育扶持力度上的差異,這最終又導致民辦教育發展的不均衡。
難題被推給了地方,能不能成為機遇就要看地方的智慧和魄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