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14時許,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接到中楊派出所來電稱,每天15時50分許,在泗陽縣臨河鎮與中楊鎮交界處的一水泥路上,都有一輛面包車超載,請查處。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接報后,迅速安排民警趕赴舉報地點查處。(4月17日《法制日報》)
從交警的查處看,一輛核載人數為6人的小型面包車竟實載30人,真是讓人膽戰心驚。而出現這一幕的原因卻是由于幼兒園新增學生,導致原有校車不能滿足接送學生需要,在請求新增校車尚未得到教育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園長擅自將自有的一輛6座面包車當做接送學生的校車使用。筆者認為,就該幼兒園使用黑校車而言,既暴露了園長對法規的淡漠,也暴露出教育審批部門干部的不作為。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務院早在2012年3月28日就出臺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要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并對校車駕駛人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而該幼兒園園長不僅擅自將自有的一輛6座面包車當做接送學生的校車使用,還安排沒有校車駕駛資格的保育員擔任校車司機。單從車輛和駕駛人而言,顯然嚴重違反了條例規定。更不要說一輛核載6人的車輛還超載載客30人,作為園長和車輛駕駛員顯然是置道法于不顧,公然違反法律規定?;蛟S有這樣那樣的理由,但園長和司機的行為是既違反校車管理條例,又違反道法規定,園長和司機最終因以危險駕駛罪而受到刑罰處罰,這完全是咎由自取。有道是守法不存僥幸,做人做事必須遵守法律底線,誰超越誰就會付出代價。
盡管從表面上看是園長和司機違法,但從其違法背后的原因看,作為履行新增校車審批職能的教育部門,也應該有所反思。既然是新增校車的審批部門,為何在接到幼兒園要求新增校車的申請后,不及時予以審批?是審批程序繁瑣需要時間較長,還是咱們的干部根本沒把這一申請當回事,因自身的懶政、無為,最終導致幼兒園園長鋌而走險。筆者認為,不管是前者還是后者,履行審批職能的教育部門都應自查自糾,并結合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找到問題根源所在,是簡政放權不徹底,工作方法刻板,還是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作風存在慵懶散浮拖。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當然,不管是誰的問題,也不管是何種原因,都不應成為幼兒園違法違規使用黑校車超載學生的理由。依筆者看,即便是學生增多,校車不足,幼兒園也可一方面加強與上級教育部門的工作對接,及時反映實際困難。一方面從已有校車的合理調度上想辦法,在校車使用頻次和接送時間上予以適當調整,向家長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溝通,以解決校車暫時不足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