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部門集中采購評標、定標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教育部門集中采購評標、定標工作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教育部門集中采購評標、定標工作由安徽省教委招標中心負責組織。
第三條 安徽省教委招標中心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定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與工作人員對評標、定標過程的相關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條 采購金額達300萬元以上,或采購金額在300萬元以下但影響較大的項目,除設立評標委員會外,應設立評標領導組;采購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邀請省教育廳監察室派員全程監督評標過程;采購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項目,委托公證處對開標過程予以公正監督,并邀請安徽省財政廳派員監督評標過程。
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領導組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安徽省教委招標中心依法組織。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安徽省教委招標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開標前一天確定,并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六條 招標采購的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四)向招標采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
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參與起草評標報告;
(五)配合安徽省教委招標中心答復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六)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第八條 評標領導組成員人數為3-5人單數,特殊情況也可為7人以上單數。
第九條 評標領導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標委員會評審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
(二)審查、質詢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報告及說明;
(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
(四)決定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或疑難問題;
(五)在評標過程如出現違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依據有關規定否決評標結果;
(六)審查質疑處理情況。
三、評標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了解項目概況。評標委員會首先閱讀招標文件,對招標項目、資金來源、招標的發布日期、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以及招標文件的內容等有一定的了解。
(二)投標文件初審。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人的投標函、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資質條件以及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人是否具備投標資格。對于不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在認定前應就有關情況與投標人核實清楚。
(三)投標情況詳審。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初審合格的投標人作進一步審查。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標書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 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澄清、說明或者 糾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委員會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人,并按照采購需求提出中標候選人數量建議。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數量;
3、評標方法;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十一條 評標應依據下列評標方法:
省教育部門集中采購主要使用的評標方法有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應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一)最低評標價法,即在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二)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后,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
第十二條 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四、定 標
第十三條 只設立評標委員會的采購項目,由評標委員會起草評標報告,由采購人簽字確認。采購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十四條 設立評標領導組的采購項目,定標程序如下:
(一)評標委員會向評標領導組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報告評標有關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初審情況、詳審 情況、中標候選人情況、專家意見、打分情況等。
(二)評標領導組就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質詢;
(三)采購人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確認。采購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五、評標、定標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評標、定標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工作的規定,認真評審、作出公正的中標裁決。
第十六條 評標、定標期間,評標委員會和評標領導組成員、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私下與投標人接觸,不得向投標人透露和商談與評標情況有關的內容。
第十七條 無論在招標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后,評標、定標過程的情況都必須嚴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給與投標有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 評標、定標后,業主單位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得與中標人另行就投標報價進行商談,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十九條 省教委招標中心、業主單位、投標人在整個招標過程中必須遵紀守法,嚴禁搞不正之風,不得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有發生,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即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