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自制儀器設備(簡稱自制設備)的申報和管理,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科學研究,推動實驗室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制設備是指我校教師自行研制、設計、加工(或委托)制造或外購零部件進行組裝的儀器、設備和裝置,需符合下列條件:
1. 必須是教學、科研所需的儀器設備;
2. 必須是市場上難以采購到的非標準或帶有一定的專業性的儀器設備,或市場上有供應,但價格昂貴,自制能節約大量經費的儀器設備;
3. 必須有經費和技術支持。
第三條 自制設備的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使用期限必須在三年以上。
第二章 立項和審批
第四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為自制設備的主管單位,負責全校自制設備的立項審批、鑒定驗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單位根據需要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網站下載《北京林業大學自制儀器設備申請表》,在充分調研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逐項詳細填寫,闡明申請項目名稱、申請內容和理由、經費預算及計劃完成時間等情況。
第六條 自制設備申請項目,先由各院(系)自行評審,申請表經實驗室負責人、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并蓋章后,連同科研項目相關資料一起報送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通過后確認批準立項。凡未經批準立項自行啟動的項目,概不予報銷。
第七條 經費預算超過十萬元的自制設備按照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規定進行論證,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八條 自制設備項目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盡快組織實施,按計劃完成任務,爭取早出成果。
第九條 對開始實施的自制設備,學院(系)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將按計劃定期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如不能按計劃完成,項目負責人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延期只限一次,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如發現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有損害學校利益行為的,將終止項目執行,追究相關責任并上報學校處理。
第十條 自制設備過程中向外購置零部件或其它產品時,須報知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酌情處理,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采購或批準自購。
第四章 驗收和建賬
第十一條 自制設備完成并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后,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所需的相關資料,十萬元以下的自制設備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監督,各院(系)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十萬元以上的自制設備按照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自制設備驗收合格后,項目負責人將《北京林業大學自制儀器設備驗收記錄》(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網站下載)及相關資料報送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存檔,并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建賬手續,建賬價格按照實際支出的費用來確定。
第十三條 登記建賬的自制設備產權歸學校所有,須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范圍,調撥和報廢按固定資產調撥和報廢手續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附件下載:北京林業大學自制儀器設備管理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