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作為政策工具,能夠明顯促進科技創新已被發達國家所證實,且也被不斷應用。這不僅因為政府采購可以從市場需求方拉動科技創新,從而能夠更為有效地引導科技創新的發展方向,而且還因為通過政府采購的穩定持續投入,能夠給各類主體帶來創新信心、注入創新動力、激發創新的市場活力。
不可否認的是,自我國政府集中采購制度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在支持科技創新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正如學者實證研究發現,我國政府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或稱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對科技創新具有明顯的強相關關系。但也應該看到,政府采購激勵創新的效果卻遠不如政府直接研發投入明顯。為此,如何更好地利用政府采購對科技的創新功能,并確保符合要求的創新方向和產生乘數效應,成為當下我國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命題。
從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制度層面來看,僅通過現有的傳統采購方式如競爭性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難以滿足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的需求,同時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未對政府采購如何促進科技創新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明確具體實施的規范流程。為此,這需要盡快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 加大推動政府采購促進科技創新的力度和精準度。
欣喜的是,財政部近期發布了《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對于當下推動政府采購促進科技創新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利好消息。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的效果如何,直接取決于采購需求管理。為此,《征求意見稿》特別強調了以政府應用需求為導向。這不僅有助于通過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直接把握促進科技創新的方向,而且也更能倒逼采購人精準地描述科技創新的需求,以實現購買標的明確、供需雙方權責分明、合作創新有效的目標。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一般的貨物或服務的政府采購行為,具有科技創新內涵的政府采購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原因在于科技創新不僅承擔著更大成本,而且還存在著科技發展過程本身具有的風險。為此,《征求意見稿》特別強調“合作創新采購應當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與激勵機制”,即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建立采購人與供應商風險共擔的原則。
此外,政府采購要精準有力地促進科技創新,還要有合理且有效的程序保證。為此,《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相應的程序制度,如訂購程序、首購程序、研發合同管理程序、爭議處理程序等。筆者認為,合理且有效的程序不僅能夠顯示程序正義,而且更能確保采購目標的達成。
當然,作為一項規范性制度,必須要有相應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條款。為此,《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了爭議處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以確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實。
總之,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需要創新的策略和舉措。合作創新采購作為在合作治理語境下的新策略、新舉措,必將給政府采購促進科技創新帶來新發展、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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