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分為客觀評審和主觀評審。對于客觀評審,各評審專家自主判定后,需評標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評審相對客觀規范。對于主觀評審,由各評審專家自主打分,加之相關法律體系沒有對評分偏離度范圍作出明確要求,這就導致項目在實際運行中會出現一些問題。
以山東省某公立學校2023年采購項目為例。該項目滿分分值100分,主觀分分值34分,6家供應商投標,評標委員會7人。項目評分表見表1,項目主觀分表見表2。
由這兩個評分表可以清晰看到,對于供應商2的主觀評分,專家5給出了滿分34分,而專家6僅給出了12分,兩個專家給出的評分相差了22分,這也直接導致了供應商2無緣中標。
再以山東省直某單位2023年采購項目為例。該項目滿分分值100分,主觀分分值37分,6家供應商投標,評標委員會3人。項目評分表見表3。專家2和專家3的評分相差了13分之多,據了解,這13分的差距基本全部來自主觀分。
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源,主要因為:采購文件編制功夫下得不夠,導致主觀評分設置細化量化程度低;個別專家職業素養不足,傾向性明顯;中標公告寬泛,沒有公示各專家主觀打分明細。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客觀公平,損害了供應商合法權益,不利于經濟發展。針對這一問題,通過借鑒江蘇、浙江、四川等先進省市的做法,同時與相關評審專家、投標企業深入交流,筆者結合日常項目運行,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細化量化主觀評審因素。
建議采購人通過咨詢、論證、市場調研,對主觀評審涉及的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使用要求等方面作出準確判斷,將主觀評審因素分級分檔,對應分值要明確具體。如,對于某單位設備采購中的某項功能,采購人應明確掌握市場中該功能優劣的層級分布,對應層級和項目使用需求,設置出不同檔次詳細分值。同時,建議減少主觀分設置,真正實現主觀評審客觀化,為公正評審打開前置閥門。
第二,優化主觀評審流程。
政府采購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應獨立行使職責,不應有任何利益關聯,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確保評標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但傳統的評審流程存在一定漏洞,應將專家的主觀評審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這就需要不斷優化評審流程。浙江省財政部門要求評審小組成員個人主觀打分偏離所有評審小組成員主觀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評審委員會啟動評分畸高、畸低行為認定程序,限制專家自由裁量權。筆者建議,如果專家對各供應商主觀打分差距較大,則應要求該專家對主觀評分較高和較低的企業,作出書面評價,高分、低分要明確原因,不能出現不負責任和不留痕的評分。
第三,公開專家主觀打分。
公開透明原則是政府采購的基本要求,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結果的公開,既有利于公眾監督政府采購活動,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減少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目前,國家統一了政府采購信息的發布方式、發布模板,建議公開專家的打分明細,特別是每位專家給各供應商的主觀打分明細要進行公開,讓企業對專家的主觀打分進行真正的監督,避免主觀打分亂象。
第四,加強政府采購監管。
江蘇多措并舉加強評審專家管理,就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專題紀律教育,通報評審活動中發生在專家身上的遲到早退、中途離場等15種突出問題和表現,以及不能獨立評審、提前“跑風漏氣”等20種不合規不公正評審的嚴重問題,并通報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要求專家引以為戒,依法依規評審。上述做法值得借鑒。筆者建議,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上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發條,嚴把專家入口關,規范評審行為,增加專家評審大數據監測和項目隨機抽取頻次,提升專家對評標工作的敬畏感,保障政府采購市場的健康運行,營造有利的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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