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印發的《關于調整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7月1日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網絡安全產品的,不需提供國家信息安全產品認證證書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調整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明確自7月起停止執行政府采購領域信息安全產品強制認證要求。
據了解,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公告》,明確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的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技術要求》等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頒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簡稱銷售許可證),產品生產者無需申領。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關于調整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要求的公告》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質檢總局 認監委關于信息安全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通知》。
針對政府采購領域的具體執行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7月1日之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網絡安全產品的,仍然執行原規定,即國家信息安全產品認證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范圍內強制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信息安全產品的,應當采購經國家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自7月1日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網絡安全產品的,不需提供國家信息安全產品認證證書。政府采購活動不得要求或者采取加分等措施變相要求投標產品同時滿足安全認證合格和安全檢測符合要求。
據介紹,1994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公安部自1997年開始實施產品銷售許可行政審批工作。2008年,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發布《關于部分信息安全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的公告》,將13種信息安全產品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范圍;2009年,又聯合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要求的公告》,將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要求調整為在政府采購法范圍內實施。2010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印發《關于信息安全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通知》,再次明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信息安全產品的,應當采購經國家認證的產品。這兩項制度對規范管理網絡安全產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管理內容有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認證檢測情況。2017年6月實施的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為落實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國家網信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等部門相繼發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確定承擔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任務的機構,明確認證檢測結果統一發布流程,制定《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此次五部門聯合發布《公告》,統一網絡安全專用產品認證檢測制度,停止頒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停止執行政府采購領域信息安全產品強制認證要求,是落實網絡安全法關于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規定的重要舉措,對統一網絡安全產品安全要求、提升產品整體安全防護能力,減輕網絡安全企業負擔、營造良好產業發展環境,發展強大網絡安全產業、增強國家網絡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