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近日出臺《關于健全完善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對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以及承接條件做了規定,其中強調,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不作為購買主體。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相應條件,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有關要求,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歧視性差別待遇。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對成立未滿3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符合承接主體要求的社會組織,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個人不得作為本單位購買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
《實施意見》規定,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包括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國家機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法律服務。購買法律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
《實施意見》要求,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應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專業優勢、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的原則。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購買法律服務的程序,包括編制目錄、編制預算、組織購買、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其中提出,購買主體應當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適當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并參照所在區域同類法律服務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簽訂的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購買法律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規范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并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針對購買法律服務的費用,《實施意見》提出,相關費用標準可以依據國務院或自治區制定的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基層法律服務等政府指導價和收費管理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對沒有政府指導價的服務費用,可以遵循市場規律協商收費或參考行業收費指引和其他有關規定協商確定。(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