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近日發文明確了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幅度、采購資金支付等方面的新要求,并強調,將加強監管確保政策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推動經濟平穩有序發展。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后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對于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報價給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采購人要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組織開展履約驗收,驗收合格的要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采購資金,切實加快采購資金的支付進度。采購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報告等理由,拒絕或者延遲支付采購資金。鼓勵采購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采購項目實際,在采購文件和合同中約定向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預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項,預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
《通知》還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開展專項培訓輔導,督促采購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和其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具體方案開展采購活動,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數、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各級財政部門要持續清理違規設置的供應商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對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有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對采購人未按照《辦法》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辦法》規定實施價格扣除或者價格分加分的,以及供應商提供不實的聲明函謀取中標、成交的,各級財政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