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行為的主體,對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負總責。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特別是減輕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負擔更是離不開采購人這一重要當事人。
首先,采購人必須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這是采購人助力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優化的根本。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其屬性為國家機關、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于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應起帶頭和示范作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還詳細規定了八種情形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同時,各地還出臺了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上這些都是采購人必須遵守的。
其次,采購人在不違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探索一些其他做法,減輕市場主體(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負擔,從而達到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目的。
第一,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可取消要求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審計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的做法。通常情況下,一份審計報告需要供應商花費少則四五千元,多則過萬元的費用。供應商每參與一次投標活動所需要花費在銀行資信證明的費用在300至500元之間。這些都是依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需要支出的直接費用。當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資格等證明都改為了信用承諾制。筆者認為,審計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等也可改為承諾制,如此可為供應商節約投標成本。
第二,采購人應盡可能地通過電子化采購“讓數據多跑路,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少跑腿”。一方面,讓參與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報名由線下轉為線上操作,減少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差旅費,減輕投標的財務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制作響應文件的成本。一般情況下,一本彩色打?。?00頁)的響應文件所需要的打印費最少為300元,供應商參與投標最少需要三套文件,也就是900元,再加上響應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差旅費,供應商線下響應一個采購項目,至少需要花費一兩千元。
第三,采購人應主動提出取消沒有實際意義和與采購項目無關的提供各類認證證書的要求。筆者曾在一個預算金額300萬元的家具采購項目中發現,招標文件要求的認證證書在10個以上。這一現象并非個例,部分家具類政府采購項目中,有的項目所要求的認證證書多達20多種,這些認證證書,除個別為國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外,其他都沒有法律依據。據供應商介紹,一家僅100多人供職的家具生產企業,僅“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認證、三年年審就要花費1萬元左右??梢哉f,一個項目需要的認證證書越多,供應商的負擔就越重。
第四,采購人非必要不要求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實行彩色打印,減少供應商的響應費用。
第五,采購人應按時或提前支付采購資金,減少供應商財務成本。凡政府采購項目都是有資金來源和保障的,盡管財政部門不斷強調采購人資金應按時或提前進行項目款項支付,而總有部分采購人遲遲不支付資金,讓資金沉淀在賬上。
第六,采購人應規范采購代理機構遴選建庫行為。對于采購人的采購代理機構遴選建庫的行為,很多采購代理機構敢怒不敢言。目前采購代理機構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應對采購人的遴選工作,甚至有些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不專門成立遴選項目組從事該工作。采購代理機構參加一次遴選活動,就是一次投標、響應活動。其費用主要包括:現場領取遴選采購文件的人工費、審計報告或銀行資信證明費、響應文件制作費(彩打)、投遞響應文件和參與采購活動人員的人工費旅差費等,整個費用最少花費5000元。這種遴選,一個采購代理機構一年少則參加30個,多則參加60個,其費用可想而知。
第七,采購人應嚴格執行“誰委托誰負費”的原則。目前,部分采購人將許多本該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全都壓在了采購代理機構上,而采購代理服務費還是參考執行2002年的標準。這讓不少采購代理機構苦不堪言。采購人應嚴格執行“誰委托誰負費”的原則,按規定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費用的,采購人必須執行。對另行委托采購需求調查、進口和單一來源采購的論證等事項的,采購人應適當地增加委托服務費。
最后,某些地方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減輕供應商的負擔,采用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中,不得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嚴禁收取采購文件的工本費。這兩項措施,其出發點是好的,但考慮有點欠周全。
一是這兩項規定都沒有上位法做支撐。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沒有取消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的規定。二是要求供應商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屬于國際慣例。三是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地方財政部門不應完全取消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規定。應放權采購人,讓采購人根據項目需要,對投標(響應)保證金提交形式、提交金額比例等方面予以規定。
另外,為了不與上位法相抵觸,采購人還可以嘗試,對非中小微企業要求提交一定比例非現金形式的投標(響應)保證金。對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要求其采取信用證擔保的方式取代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
關于不允許采購代理機構收取采購文件費問題,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本意是好的,是想支持和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減輕供應商的負擔。但同時,卻忽視了另一個問題,即采購代理機構作為市場主體也大都屬于中小微企業,他們也需要國家的支持和扶持,他們的權益也要得到保障。通過犧牲一方市場主體的利益來保全另一方市場主體的利益是厚此薄彼,不是最佳選項。
因此,筆者建議,一方面,監督管理部門要出臺有關采購文件售價標準的政策(有些省市出臺過類似的規定),這樣既保證了采購代理機構的權益,又減輕了供應商的負擔。另一方面,監督管理部門放權采購人,同意其有權利對于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供應商)的采購項目,免收采購文件發售費用。
綜上所述,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應主要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只有規范了采購人行為,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才能減輕供應商負擔、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ㄗ髡邌挝环謩e系中國政府采購研究所、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