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要投標一個項目,招標文件要求經營年限超過五年,但是我們是新建立的企業,項目還能參加嗎?
答:可以參加,如果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拒絕,則是對中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你們可以質疑、投訴。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能會覺得中小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質量差、服務不周到,事實上,有些項目沒有必要一定要大企業才能提供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中小企業完全能夠滿足需要。
而且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不同于私人或私企的購買行為,天然需要承擔公共義務,需要發揮政策功能,其中就包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所以如果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以及涉及供應商股權結構、經營年限、財務指標、經營范圍的具體事項、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資格條件,不利于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
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信息來源:今日公采講堂)